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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1976年因丈夫的工作关系从本公社**院大队迁移到前社 大队落了户,距今住了36年了,过去集体经济相对困难时候村里每年都要有摊销费用,我都按规定足额交清了。 现在由于土地逐年增值,近三年来村支两委在前社村的公益事业方面办 了点实事,对我来说本来是一件大好事,然而书记兼主任岳**以外来户为由将我拒之门外,具体情况如下: 1,从去年(2010年)7月1日起前社村6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发给100元养老补助金,截止今年12月底共计1800元,没有我的。 2,从去年(2010年)开始每户每年发给村民股金分红款400元,两年共计800元,没有我的。 3,前社新村的楼房配套费每平米120元,前社村民是按120元的60%收取,我是109平米,按规定应该交7848元,实际岳**让我交了13090元。 请问律师他们的行为对呀不对。

征地补偿 2011-12-13 13: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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