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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在收费站稽查队上班,稽查队每天分两班倒上班,白班8:00-18:00,晚班18:00-次日8:00,平均每天上班12个小时,而每月只得休息5天。稽查队工作为值班性质,工作包括:检查纪律,审阅资料,处理纠纷和突发事件,接送办公室和财务人员外出办事,维护收费设备保证运转正常等等。上白班中午可以轮流去吃饭,但有时要出站处理纠纷和突发事故(有稽查值班记录为依据)。上夜班在做完计划内的工作后,可以睡觉,但站外出现情况必须马上出去处理(有稽查值班记录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向单位要求支付加班费?因为《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而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实行标准工作制支付工资。重点咨询的是:每天值班制上班12小时,能否要求单位支付超时4小时的加班费。加班时间有每月排班表和每天稽查值班记录作证据,每天所做过的工作均记录在稽查值班记录本上。网上有的说值班不算加班的,为此特向律师咨询,望能回复。最后祝律师工作顺利!谢谢

其他 2011-12-06 01: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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