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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间:2005年11月6日 事发地点:天津开发区事发经过:因空调吊装施工打眼,至屋顶彩板打漏需更换,本人在现场在屋顶监督,脚下踏空坠落至厂房内,层高7米。 经救护车先送至泰达医院,泰达医院拍片后因伤情严重不能治疗,当天21点转入天津骨科医院治疗。 经诊断:摔伤骨盆内骨折、右手腕舟骨骨折。(详情以病历为准) 当时:1、公司意见:不让报工伤,一切由公司承担。 2、日本领导转达经公司决定:1)、不让上报工伤,所有费用(包括后续治疗)均由公司承担 2)、公司承诺,公司存在一天,就不会解雇我。 因此次工伤本人致残并取得残疾证,现在仍需治疗。至今公司就此事未给予任何赔偿。 2011年11月30日公司通知本人2011年12月31日解雇本人。 希望得到帮助,谢谢

争议解决 2011-12-02 14: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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