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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居民张某家楼上住户李某忘关自来水,水殃及张某家。由于发水时是上班时间,未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张家财产受损较为严重,地板、室内装修、家用电器清理等各项损失近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李某赔偿了张某5000元了解此事,并立下书面协议。事后,张某的妻子在单位与同事闲淡时说及此事,单位财务人员说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原来,张妻单位为每位职工集体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张妻回家后与张某商量,决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由于现场已被破坏,给定损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最后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决定赔付8000元结案。由于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的同时,要求张某签权益转让书,准备向责任人追偿损失。张某签字后,保险公司找到李某,李某认为已经赔偿张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不再承担赔偿义务。于是一场纠纷拉开帷幕。

调解 2009-06-13 0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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