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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校毕业生张进在某公司应聘获得录用,还在试用期内的时候,他发现该公司并不像他想象中那么好,于是又到别的公司应聘,纳果被录用。这种情况下,张进可以要求与第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们么责任?

其他 2020-07-17 17: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该毕业生签署的是学校、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三方就业协议,尚未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毁约,需要按照协议约定赔付违约金,但是否需要赔付,也可以和用人单位沟通协商。
  • 你好,这个也是可以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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