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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边农耕地为防水土流失修护坡,村委以村路为由,用河道边角地把一部分地换走,之后,以村委认定界限为准修护坡,却被镇政府认定为占用河道,后被强行拆除,都是父母官,该听谁的?为此造成的后果应谁承担?村委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该负何责任?

案件执行 2011-12-03 13: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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