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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的一位朋友在去年年底因邮局汇款未收到,向公安局报案,但在报案时为了引起重视,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事实(未收到过汇款单,所以未能取款),但经公安机关调查后,经鉴定汇款通知单上留有报案的的笔迹(身份证号码)。公安机关就以报案与事实不符为由,下达了拘留报案的7天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是08年1月16日下达,并在处罚决定中给了60天的申诉期。后来我朋友与邮局协商后达成了处理协议(邮政局赔款,并说明了由邮政局与公安局协商不执行扣留的处罚决定)。但到08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又强行将我的朋友进行了强行执行拘留。 请问律师:当事人现在可能做些什么?可否以邮局未履行协议起诉邮政局?

案件执行 2008-04-11 14: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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