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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认为原公司的章程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修改公司章程。2007年6月5日,9名股东收到了仅有张某签名的会议通知,并于6月7日参加了股东会。会上,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结果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章程修改案通过。 上述哪些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为什么?

其他 2014-10-01 03:1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不一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担任。一般较小企业不设立董事会时会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制定、修改,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制定、修改,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修改,或者由董事会制订、修改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股东会制、修改,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 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股份转让一般包括股份回购和并购。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股票转让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 召集股东会议的主体、程序违法;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人数比例没有达到法定的比例。
  • 按公司章程办
  •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要符合法定人数。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在提出修改公司章程时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经修订的章程也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 1)有限公司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2)有限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要符合法定人数。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在提出修改公司章程时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经修订的章程也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否则,修订后的章程无效,原公司章程继续有效。公司章程修改后,还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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