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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有一侵犯名誉权的案件需要咨询。学校班主任老师(在年度考核同事之间互相打分时最后一名),因怀疑年级主任在校长处没给她说好话,而故意找茬。年级主任因和两位校长处理突发问题,耽误了去她班看自习课,该老师打电话联系不上年级主任,在年级33人的微信平台发布侮辱性语言:屁都不放。年级主任告诉她作为老师应该严格要求自己,有事说事,当老师的在网上骂街没素质。该老师挥拳打向了年级主任。年级主任始终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作为当事人的年级主任,现在嗓子肿,耳朵肿,颈部淋巴肿,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每天精神恍惚,影响了正常的生活。请律师指点,我应该怎么做,该老师应受到什么惩罚。谢谢

刑事辩护 2020-07-25 07:0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要明确名誉权包括的内容:
      (1)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尊严的权利;
      (2)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要掌握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依据。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被侵权人一定要保存被侵权的证据,必要时要通过公证、鉴定等方式对证据予以固定。
      3、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终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以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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