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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乡黄先生想在休假时间去做点维修兼职活,但还业不包给个人,工资要税务发票才能发。所以黄先生就注册了旺川劳务公司。在2016年4月在朗得公包了维修地板的活,与朗诗签订了劳务合同。由于做的好,2017年10月朗诗的关系公司朗达又找黄先生修屋顶漏水,口头讲好价,就叫黄爬上顶棚拆下水管,一用力,黄先生迭落在地,脊椎三节拆断。被鉴定为9级伤残(人损)。共损失25万元,黄向区法院起诉,要求朗达于以补偿,法院以双方为为承揽关系为由朗达无责任。现今生产事故频发,法官为何死缠雇与揽不放,不去用安全生产法相关法条去要求企业规范发包(制作)工程。很明显朗达在找黄先生修漏水这个活是高处作业属特种作业,不说签承包合同,安全协议,办理高处作业票,起码也安排监护人,扶梯等。我想既没签订安全协议就是违法安全生产法四十六条规定,安全责任不落实,与朗达有连带责任,不知大师有何看法,还请指导。

其他 2020-07-26 0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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