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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月,我给他人(称A)采购一批货合同价30万,我找工厂(称B)生产这批货合同价27万。我收到A的10万订金后,我也给B付了10万的订金,我以B约定一个月内交货。其间生产快要完成7一8成货物时A也有验过货,三方准备按约定交货。A再给我汇15万,合同是先付清款提货的。还差5万未付给我。合同到期后B不能按时出货,当时也是08年的春节快放假了。经勾通A出货码头也是在B的那边,我让A直接到B工厂提货。等到B可以出货时已经放假快过年了。工厂要收到17万的余额才出货。A为了提货就付了17万把货提了。这17万减去A欠我的5万实际上A多给了12万。这12万因由我退回给A。因之后A未能收回退款又未能以我取得联系。几个月前以A取得了联系,他说他到公安局报案了告我诈骗25万后跑了,立了案。对帐后欠他12万即时还他4万了欠的8万写了欠条给他双方也达成了还款协议。A愿意不追究我的责任,愿意消案,写了亮解书。这个案我构成诈骗罪吗?我该怎么办呢?请指教。

刑事辩护 2012-06-21 0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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