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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取得购房合同,发票及收款收据。合同是定于2015年交房,由于房开问题一直未交付,2017年2018年房管局证明房子在本人名下,2018年本人转让给亲戚,当年物业通知交房,买家2018年6月交了装修压金及维修金开始装修,装修完毕。2019年7月10日被衢江法院查封,之后才知道房开已破产,由律师接手,而装修期间律师多次通过电话,并提及房子有问题……而查封理由是没实际占有,需补差价。请问合理吗吗?老百姓买房不容易,不能因为房价涨了,就要补差价,这是把人往绝路上逼呀?

其他 2020-07-28 13: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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