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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有4个股东,的股权比例是:A32.5%,B30%,C30%D7.5%,2、公司实际的管理者及总经理是股东A,D一直作为中层管理者和股东A一起参与公司经营。B和C作为原始的投资方股东,平时基本不参与公司具体管理和经营,只是作为财务监管者。股东A联合公司副总经理王女士(实际身份是跟随股东A近10年的非正当情人关系)进行非正当经营。具体描述如下:1、成立多家公司,作为我们公司代理商。所有销售利润都由这多家公司占取。再由这多家公司给他们进行利益输送。2、成立上游供应商公司。3、公司内部建立多个团队,进行多项不含税销售业务。便于获取现金。4、公司内部多份账目。以上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损害公司股东权益,是否符合经侦立案标准。(目前线索充分,证据不足,尚未取证)

刑事辩护 2020-08-04 17: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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