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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教教师的待遇和退休有何规定?

其他 2012-08-10 22: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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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工代教 一、文件依据:《教师法》中也没有将教师分为“干部教师和工人教师”。 按照《河南省实施教师法的办法》第26条规定,理应给我们转为国家正式教师。 人事部1983年印发《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了“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召开的全国人事局长会议曾明确,今后一律不再搞“以工代干”,这个原则必须坚持”。 国人部发【2006】113号文件。明确指出A、2006 年 7 月 1 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B、中小学收入改革经费有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二、实际情况:以工代教教师参加工作是在1983年以前的应转为正式教师,在1983年以后就不存在以工代教。为什么“以工代教”这个名词保留的现在? 无外有两个原因:A、超编为患,买工卖工创收。B、有严重的经济黑洞或用这种手段侵吞国家钱财。 所谓以工代教的教师们联合起来向国务院申诉个别地方政府的黑暗。他们在违法、在犯法、是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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