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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给小孩生活费300元,现小孩父亲凭私人诊所的发票到法院起诉要我付一半的医药费,发票多张(近十张)有更改的痕迹,名字也不对,如“洋”发票是阳、男,11岁,发票上是,女,20岁,医生为其开了2张证明,证明"阳"是医生写错,女,20岁,是电脑程式错误造成。去找门诊老板,老板根本不知道发票有错及证明的事,出证明属医生的个人行为,而且发票没有相应的病历本证明,开庭后5天补了部分病历,法院就判我承担50%的费用,这案件判得公证合理吗?庭后补交的证据有效吗?

离婚 2011-12-09 1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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