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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一名社保工作人员。今年4月,有一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根据申报的资料,核定了全年的工伤保险费,该单位也一次性缴清了,5月份该单位又新进一名员工,该单位又报了增减变化表,核定了5月-12月的工伤保险费,因考虑到该单位有可能还要增减,社保基金只进不出的原则,加之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还未公布,缴费基数还要待社平工资公布后做相应的调整这两个因素,我让该单位暂缓缴纳增加的这笔费用,可就在6月,该职工工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收该职工未在工亡前缴纳工伤保险费,不予支付相关待遇,请问:这样对吗?

国家赔偿 2011-12-06 16: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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