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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厂与南京一家外贸公司有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19年10月份发货到南京外贸公司指定仓库,这批货在2020年七月外贸公司出口时间看到发霉的情况,本着为客户负责的态度把发霉的产品发到我们工厂返工处理,处理好放置一月左右,货物重新出现发霉的情况,现外贸公司拒绝付款(部分款项没有按照合同支付)让我们工厂承担货物报废的责任.并且拒绝支付和本事件无关另外的合同尾款.请问我要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其他 2020-08-05 10: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如合同对此无约定的,你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后的货物风险便应由提货人承担,提货人以此拒绝支付货款的,没有合同依据的,具体也得结合合同条款及所涉纠纷细节的,与律师电联或面谈为宜的,委托律师介入,以维护你方合法权益最大化
  • 你好,建议签订合同,根据具体赔偿责任的确定需要根据合同的相关违约条款分析,如果对方真实存在违约情形,可以主张违约金,及时请律师介入。
  • 您好,您能提供证据证明这批货在对方指定仓库就已发霉,以及后来发霉的货物与返工的货物是同一批货物吗?具体意见建议您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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