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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离开原来的公司之后,自己注册了香港公司并联系了以前联系过的国外客户,现在原来的公司发现了,请问这样会不会有官司问题. 我朋友所经营的产品是属于原来公司类似的产品,不过材质和功能属性都有比较大的区别,现在已经有成交订单(主要是以前公司的潜在客户,非成交客户).我朋友在前公司没有签专门的保密协议,但在所签字的一份公司部门制度规定中有一条写了"离职后1年内不能联系公司客户,否则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请问这中情况下原来的公司会不会通过什么法律手段来处理,给我朋友带来官司麻烦? 非常希望能得到相关帮助.

其他 2009-06-15 14: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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