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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业务开展情况中存在哪些问题?怎么避免?

其他 2020-08-16 08: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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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公司的动产如果要为个人提供担保,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经同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特别的公证。如果真的要公证,对合同书进行公证也可以;要对担保行为公证,只要到合同鉴定地的司法局的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
  • 1、自身担保实力不足,无法适应企业融资需求,不能有效降低银行信贷风险;2、法人机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未建立高效专业的业务团队,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认识不足;3、担保准入门槛高,无法起到有效推动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作用;4、后续资金来源匮乏,不能有效建立长效经营机制,一旦达到自身最高担保总额,无法扩充资本提升担保能力;5、存在一定经营风险,个别担保公司除从事贷款担保业务外,还从事资金拆借等业务,容易导致资金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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