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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四川人,94年在鞍山打工,不幸被墙砸断了腿,后造成右腿高位截肢。住院期间老板一次也没有去看过我,后起诉于鞍山市铁东法院,经过漫长的交涉,身心极度疲惫,一年后才以3万多带医药费一次性给予赔偿。后被告方还不服得以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由于我当时生活很困难,实在也没有办法,我又人地生疏,对法律一片空白,现在生存很困难,我还可以起诉吗?希望各位律师能给予答复。

其他 2011-12-07 11: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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