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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中旬入职了一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岗位是业务助理,面试时口头约定了试用期是1-2个月,过了试用期转正。但领导说公司的试用期是以一个兼职的形式上班,工资按日计,月结。我属于公司内勤的岗位,从5月入职到现在已经第3个月了,没有签过任何合同。更别说社保五险一金这些了。问领导转正的事,领导说我能力和工作表现都没有问题,但是公司总部还要再考核,说下个月再看看。我想咨询的是,明明是试用期却以兼职的名义上班,公司这样操作是否违法呢?如果我提离职,需要提前多久?我能要求赔偿吗?

其他 2020-08-07 12: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单位,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需要提前三日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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