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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年7月26日提出要解除健身卡、私教课所在内的消费。具体原因是由于本人在2020年7月19日健身后感到身体不适,有耳鸣、头晕等现象的出现。并与2020年7月19-20日前往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医,诊断为耳鸣,医生认可是身体原因不适合于运动,建议停止健身等运动。因此在2020年7月26日向投诉方申请退卡和私教课的要求,投资方在面谈过程中有承诺可以帮我找人进行转卡,答应后等待至今仍毫无音讯,没有拿出解决问题应有态度。并且合同中明确写到可以因为身体原因解除合同,但收取的费用是我存在疑惑是否为“霸王条款”?合同是否有效?诉求内容主要是让本人即消费者得到应有退还的权益,如果扣除一定手续费,是否合理?对方一再使用“打太极”的手法,根本不重视我提出的退卡,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他 2023-01-04 22: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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