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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时间一年,但是已经订婚且男方给了女方12W彩礼,上个月女方私自将7个月的孩子打掉了,男女双方感情破裂,请问彩礼还能要回来吗?大概能要回多少?

离婚 2023-01-04 22: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这种情况至多部分返还。
  • 在下列情况下不用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的;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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