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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男朋友,去他们家玩。我自己花钱从我们家到他们家,贵阳到湖南,然后他爸爸在海南工作,他们老家在湖南,湖南到海南的机票钱是他爸爸帮我出的,回来的时候海南到贵阳的机票钱也是他爸爸帮我出的,我过去以后发现我男朋友和我想的不太一样,有点认清他为人,我想分手,他不让,回来以后我说的分,他要我还钱,我没钱我不想给,而且这种事情怎么能这样做呢?我想问问这种情况会不会构成诈骗罪啊?

刑事辩护 2023-01-04 22:0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恋爱期间的转账往来,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
    但如果当事人虚构身份与受害者确立恋爱关系,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受害者的信任,进而骗取受害者的钱财,这种行为是违背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因而不能属于赠与行为。
    若诈骗数额达到了诈骗罪的法定刑事立案标准,则该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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