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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年我在北京成立了一家公司,我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我控股,还有其他股东,其中包括外地的B、C两位股东(B、C的股份很低,只有1-2万)。 2、2005年我和B、C三人又在地方成立了同样的公司。三个股东的股份各占1/3,我稍高一些(B、C股份各占70万)。我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3、但是,地方三人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把我排挤在外,严重侵害了我的利益。我完全可以起诉他们。 4、但是,我想“抓业务”最要紧。所以,我准备拿着北京公司的执照,在地方办个分公司,开展同样的业务,与三人公司竞争。同时,我准备吸收地方三人公司的员工也入股北京公司。 5、这样,我就会把我们地方三人公司的业务全部拉过来了。地方三人公司基本上就垮了。 请问:我的这种做法,会不会犯法?

其他 2011-01-02 15: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先说明,北京公司与地方公司有无关系? 如果问题的答案否定,你的想法法律风险就太大,建议提供具体工商登记文件咨询律师,可以发现解决问题的较好方法。
  • 你可以在转让地方公司的股权后,再实施你的方案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 你这样做没有必要,而且违反法律规定。地方公司排挤你,你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如果你成立另一公司与地方公司竞争,则你违反公司法规定,处于被动境地。转让股权,需符合规定,你的想法不现实。所以,建议你委托律师操作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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