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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我村分自留山,把分给谁家自留山的存根上报县里,县里给村委会发了自留山证,我村村委会拿到证时没有给大家发下来宣布作废,作废就代表大家都没有自留山了,到了1992年村委会开始给每户分片林地,分完以后大家开始种树开荒,到了2007年国家发布林权改革,我村从县里找回1983年的存根,但是在存根上别人的自留山,早在1992年分给另一家了,人家早已经经营十多年了,现在我村修高速公路要走这家的自留山和那家的片林,现在大家都没有证自留山的有村委会那个存根,片林的什么也没有但是人家经营18年了,(片林的有的有证,有的按着自家的地村委会就说拿都是你们的了,没有作证)现在急求怎么处理这场纠纷。

农林牧渔 2009-07-22 17: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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