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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十六岁在KTV上班,这名男子第一次去强迫我发生性关系我喝多了,当时没在意,结果第三次见面的时候又强迫我,强奸了我,我就报了警

刑事辩护 2020-08-11 16: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取证,委托律师介入维护权益,不要放过违法的罪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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