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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一个员工五月25号入职,一个月内签订了劳动合同三年制,里面已注明试用期三个月,现在发现岗位不匹配,进行劝退,8月12号离职,还在试用期三个月内,试用期从5月25日至8月24日,因为我们公司是要三个月后帮他购买社保,我们要帮他补五月六月七月八月合计四个月的社保吗?另外我们公司是实行调休制,一个月休四天,等于是单休,上周星期五找他面谈后,要求他出方案,他就连休三天,把一个月的四天假全部休完,星期一来上班后,没有对公司提出的方案有任何作为,经考虑,公司决定让他做到12号离职,到12号止,实际上班8天,如果按公司制度是按实际出勤8天加上二天公休假合计10天结算工资给他,还是按12天结算工资给他?

其他 2020-08-14 09: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贵公司可以不用替他交纳4个月的社保,结算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计算
  • 1、法定节假日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员工因私事请假,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在休假期间可以不支付任何工资待遇。
    4、女职工休产假,参加生育保险的,依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
    5、女职工休哺乳假的,哺乳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正常支付工资。
    6、男职工休陪产假,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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