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八、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 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九、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订调整办法,各统筹地区及用人单位应按照省制订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时进行调整。保留劳动关系的五、六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随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按比例调整。
2003年12月31日前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残人员经鉴定仍然符合护理条件的,依据其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从2004年1月1日起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所需资金按原支付渠道解决。
十、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工伤保险待遇
项 目
标 准
基 数
支 付 渠 道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医
疗
待
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 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因工出差标准
按标准报销
用人单位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停 及
工 康
留 复
薪 待
期 遇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 变
用 人 单 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
护 理 待 遇
按实际需要
伤
残
待
遇
经 一
劳 次
动 性
能 伤
力 残
鉴 补
定 助
金
一级
24个月
六级
14个月
本
人
工
资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二级
22个月
七级
1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八级
1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九级
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十级
6个月
本人受伤前收入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工资的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伤 津
残 贴
一级
90%
四级
75%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五六纺是指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二级
85%
五级
70%
三级
80%
六级
60%
生 护
理
活 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死
亡
待
遇
丧 葬 补 助 金
6个月
同 上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50个月 (成办发[2003]48号)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 人 单 位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 人 工 资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医疗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
川府发[2003]42号
①以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④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所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厅行文调整;保留劳动关系人的五六级伤残津贴随用人单位工资增长幅度调整;
五级
14个月
60个月
六级
12个月
48个月
七级
36月
八级
26月
九级
16月
十级
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