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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1日合同到期,本人于8月12日通知学校不续签,学校已未提前30日告知,曾经签署2018–2019年度(上)信访责任状第10条如因个人原因,出现单方毁约行为,为学校带来不便,学校将会少发过停发两月工资为由,学校做出将扣除本人两个月工资及两个月五险钱的处罚,请问学校这个处罚合理吗?我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刑事辩护 2020-08-13 12: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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