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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二十多天申请离职,公司不同意,并声称如果强制离职会扣除1500元的薪资(合同上注明了旷工扣除500元每天),请问合理吗

其他 2020-08-14 22: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因为员工突然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规定职工需要离职的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其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公司规定若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就要扣一个月工资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突然离职公司有权扣工资。劳动者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即离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但用人单位需承担损失的举证责任。对确实造成损失的,可以从工资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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