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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与甲方租赁了一片山地种植橡胶,后来因为国家建设电站被淹没,我与甲方再次协商,达成土地费由他享有,青苗费及安置费由我享有的协议,此协议交县移民局审核后,把补偿费拨到甲乙各自的户头,我去领钱时,甲方突然反悔,说分配还不公平,并阻止乡移民小组下发该笔资金。这样的协议难道没有法律效力吗?

其他 2011-12-09 16: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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