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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现在想咨询一下一个关于物业费的问题,起因是这样的:我们现在的房是从法院拍卖过来的,原业主欠了有两年的物业费和滞纳金,我们向物业公司说我们不愿承担原业主的欠的费用,我们交了几个月的物业费后,物业公司因为我们不原承担原业主的物业费就不收我们的物业费了,现在过去三年了,现在他们要收我们原业主的物业费和现在我们欠的物业费和所产生的全部滞纳金,而我们现在主张只付物业费,不付滞纳金,想问这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我们现在向他们的公司账户先支付物业费(但在他们不知道的情况下支付,是否可以不用交滞纳金?)

其他 2023-01-03 08: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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