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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在2006年与单位签订了3年固定期的劳动合同,2009年到期,之后又与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到期;现在因为我的职务变动,单位需要重新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不知道我这种情况是否能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单位答复我不可以,说是2006年签订的合同虽然在2009年到期,但是不是在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之后签订的,不能计算为一次固定合同签订的次数,因此达不到签订无固定期合同需要签订过两次固定期合同的要求。因马上就要签署合同,万望给予答复,非常感谢!

其他 2011-12-09 20: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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