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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8月进入一间公司工作。这间公司总部在上海,10年3月打算在广州开分公司,11年中才办下营业执照。 刚进公司时,签订的是上海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且收到过上海市税务局寄来的税单,只不过公司一直没有买社保,直到今年7月才开始购买社保。现在想问公司追回10年8月至11年6月总共11个月的社保。 现在我的情况是,当初进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从10年8月至11年8月,今年7月底续签了一年合同,今年11月提出辞职,经协商后公司同意我11月20日离职。我现在担心因为当初签的是上海的劳动合同,税单也是上海市税务局的,可是我在广州工作,如果要申请仲裁或打官司是不是要去上海?另外就是我现在已经离职了,能否要回近一年的社保?还有就是关于时效的问题?希望能得到热心人的解答,非常感谢

其他 2011-12-10 2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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