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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9日,戴*因咽痛到**大药房就诊,要吊750ml(含菌必治、地米、维C、维B6)后,开车行至诊所不远病情突然加重,后经120送至诸佛庵医院,经检查已死亡。经司法鉴定所检验结论为:在急性喉炎基础上加之药物过敏,致极度喉水肿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者戴*28岁,农村户口但在一家俱厂开车(月工资3000),父母均未到60周岁,有配偶,有一个4岁的儿子,对方为无证行医,请问对方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民事责任赔偿是多少,如何计算?

其他 2011-12-10 23: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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