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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从别人手里花3000元转了一个门面,签了一年合同,同时与前房东口头协定门面可以转让;2010年时又与房东续签了2年合同,并对门面进行了全面装修(包括做玻璃门,贴地板砖,做墙漆,吊顶等,花费1万来块)。但是2010年前房东将门面卖给了现房东,现房东说门面到期要收回,我向房东要求补偿我贴地砖和做玻璃门的费用,一共4000元(其余的考虑到房东如果要装修的话也用不上,也就没有给他算),请问我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房东不答应补偿,我直接从房租中扣除是否可以?

其他 2011-12-10 2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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