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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在成都红光镇西宸春天认购了1套房子,签订了认购协议,并交纳了1万元。签订过后,心里不踏实,通过国家企业信息查询:西宸春天的开发商成都万佳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木公司四川省鑫万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显示经营异常(17年说是登记地址查询不到,18年登记地址查询不到,2020年7月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我能否以此认购协议为可撤销,要求开发商退还我的定金??请求法律支援。

其他 2023-01-02 16: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可以退。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2、开发企业只能在办理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可以对外销售房子,收取房款的,所以在未取得预售证的前提下开发商跟购房者之间的协议和房款买卖都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所以就不存在所谓的定金能不能退的事情了。你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款的!
  • 不能以此为由撤销认购协议
  • 您好,不能作为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
  • 您好,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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