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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杨某、张某三人于1998年8月签订合伙协议,约定赵某出资3万元、杨某出资2万元、张某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砖厂,盈利按个人出资分配。亏损也按个人出资分摊。经营一年后盈余1万元,三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了分配。在第二经营年度,三人意见分歧,常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矛盾。1999年11月杨某未与赵某、张某商量私自从销售的砖款中收取2万元,表示退伙。1999年年终结算时该合伙厂亏损达8万元,其中欠某银行贷款5万元,某村民小组场地使用费2万元,拖欠职工工资1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赵某也要求退伙,赵某和张某按销售价分别从砖厂拉走1.2万元和2.8万元的成品砖。还有价值1万元的制砖机械未分配。对砖厂债券也未作处理。2003年3月,债券人银行、村民组、和职工分别向所在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赵某、李某偿还其债物。在张某开办砖厂时给张某出借资金的李某也起诉张某要求偿还其借款2万元。 该合伙企业财产有哪些?对其财产和债物应当如何处理?

银行 2011-12-12 12: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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