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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13年,和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单位实行全员销售政策,要求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一定的销售任务,完不成任务就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我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和销售无关。因没有完成销售任务,已经扣发了我部分绩效工资。 我想知道,这种行为属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假如我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其他 2011-12-12 16: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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