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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是否侵害了我的个人利益!2001年单位与开发商合作集资盖房子,当时签的是商品房合同,房子盖好后办理了房产证,但房产证上写的是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个人100%产权,同时也办理了土地使用的界定卡,2009年单位开发盖房,我又购买了单位新开发的房子,但购买该房子的条件是把原房子退给单位,2010年单位把我原来的房子收回(拿走了我的房产证和土地界定卡),评估价只比原购买价多了1万元(90平方的房子退给我了11万),远远低于当时的市面价格,当时就提出了疑问,单位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但迫于要拿新房子的钥匙也就只好作罢。2016年单位把我上交的房子以31万的价格卖给下一家(房款单位拿了并没有给我),但是让我去办理过户手续,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是否侵害了我的个人利益!谢谢!

公司企业 2020-08-31 14: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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