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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大学毕业生现在西安打工,人口地,户口,党员关系都在老家。能否参加小组征地补偿款分配?

征地补偿 2020-09-17 04: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征地补偿款的分意见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土地补偿归社集体所有 2、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款归所有者所有。 二、征地款分配: 1、应以本社现有农村户籍人口分配一定的比例。 2、应以村民所尽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未尽义务的少分或不分。 3、回迁人员应参看所尽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 4、已迁走的人员,已死去的人员,应看迁出前销户前所尽的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 5、外嫁女户口未迁走的尽了村民义务的应全额同等参与分配。 6、失踪人员,生死不明的,失踪前尽了村民义务的,若户口仍在本社,应参与分配一定的比例。 三、由于目前土地款分配的法律法规尚不明确,只有在村民自治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分配。各地各社的情况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在照顾各种人群的利益上寻找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划分一个较为合理的比例进行分配。
  • 户口有在本村的可以主张按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进行赔偿补偿。
  • 征土地补偿款并不属于遗产,所以不能适用继承法对征地补偿款补予以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之规定,可以得知,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承包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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