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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律师朋友解答下,小弟不胜感激!在此谢过。 1、原被告向企业借款与民间个人欠款的区别 是什么? 2、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欠款是否与企业借款相抵扣? 3、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欠款能否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有哪些法律依据? 问题补充: (一)2000年我与王某共同投资兴办XX茶楼,经营过程中,双方因发生分支,2007年4月我与王某达成协议:“我退出经营,王某分期付款给我29万。”我有王某出具的欠条一张。欠条中已明确表明王某具有分期支付投资权益转让款给我的义务,从2007年7月起,王某应每月支付1万元给我,直至欠款付清。至今王某却分文未付,----------- 1、王某在此是否已经严重违约? 2、王某是否应赔偿我的损失以及支付逾期未付款额的自己占用利息? (二)我在2002年--------2007年从企业“借走”的钱款是否能充抵王某欠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注:在共同经营期间的2002年至2007年,我与王某均以“借款”的方式从企业领取相应的现金。

其他 2008-04-12 2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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