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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未做工商变更登记,只是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也未办理股权转让备案登记。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日期过长,2003年签的,这种情况,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无

股权转让 2020-08-02 07:2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转让协议有效,工商变更登记可以补办
  •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事项: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4、明晰股权结构     5、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6、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7、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8、股权转让协议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公司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限制,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设有一定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 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应当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 转让协议有效,工商变更登记可以补办。
  • 转让协议有效,工商变更登记可以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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