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律师,你好,请问1.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土地使用性质为:商办,房屋性质为:商业。层高4.5米。根据上海最新政策,是否可以作为供人居住的公寓使用?是否可以搭建隔层,在屋内做卫生间和厨房?2.合同规定开发商交房时应该应业主要求,出示实测面积报告,否则可以拒收房屋,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现在业主收房后发现开发商未取得实测面积报告。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3.部分已收房的业主按照合同规定,已未看到实测面积报告为由,向开发商发函,告知收房无效。开发商不接电话,致使挂号信无法投递退回。合同约定,双方需向对方通知的事项,需采用挂号信方式送达,挂号信寄出7天后即视为已送达。上述信函退回事件,业主应该如何处理?4.业主与开发商鉴定的是预售合同,属于格式文本吗?在预售合同里面已经明确了房屋价格、房屋地址和房号等详细信息,并且支付了全额房款,该预售合同是否已经是正式买卖合同?4.合同约定,开发商延期交房超过90天。业主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买卖合同下,业主是否可以主张不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且一直支付违约金,直至开发商完成合法合规的交房?以上,期待您给予专业回复,谢谢!

其他 2020-09-06 10:5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