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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房东,于2020.8.5日与承租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上明确押一付三,但是由于承租人经济问题,与房东商量后决定,先交8.5-9.5一个月的房租,9.5号交押金和三个月房租,并签字按了手印。但是9.5号,承租人拒绝缴纳房租和押金,并说目前经济实力只够交一个月房租800元。我跟他说可以先交800块钱,作为押金,房租等9.20发工资后再交。承租人果断拒绝,并且当天晚上收拾行李离开出租屋,并将钥匙放在门口脚垫下,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其他 2020-09-07 23: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物的租金额,租金支付的方式、期限,如果承租人没有按规定的方式、时间支付租金,出租人应通知其按期支付,并可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 关于租赁合同的诉讼实效问题,具体如下: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基于租赁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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