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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发布的黑龙江供热条例有关不允许用户停热的格式条款属于强卖条款,强迫不用热用户交纳取暖费,违反了2013年全国人大发布的消费者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有权自由买卖商品的条款,请问这应该如何解决呢?本来我家自2017年至2019年已办理过停热,已停热3年了,今年突然不让停热了,说今后未分户供暖者不能停热,不知什么原因。请问应怎么办好

消费者维权 2020-09-08 03: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报消费者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消费者维权可以与卖方进行协商、交涉。根据交易时对方提供的联系电话、方式或者交易平台提供的联系资料与卖方进行交涉。有时候,一定的压力会迫使卖方履行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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