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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向某开发商购买了一门市,并将我方应纳税款交由开发商代缴,开发商只提供了收据,现产权已办。 现我准备卖掉此门市,于是找到开发商要税票和销售不动产发票。结果发现房管局里复印的购房合同卖方由某开发商变成了某行政机关,金额也由20万变成了13万多,我购房人的签名和指印纯属伪造,税票上显示税款也按13万多缴纳,我们是按20万应纳税款足额交给开发商代缴的。 请问,这种情况我是不是可以找开发商退房?是不是两份合同都应属无效合同? 我们找到开发商理论,开发商说几年前开发商已申请破产,现由他们接手,以前的债权债务与他们无关,我到工商所查过该开发商的登记资料,现法人代表和以前我们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上的法人代表印章为同一人,也与我们同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上开发商做为担保方所盖法人代表印章为同一人.开发商解释为现法人代表以前是该公司的项目经理,不管他说的是真是假,但项目经理的章怎么就盖在了法人代表处?至于现法人代表以前是被人利用还是另有目的,那是他的事,应另案处理,是不是?我们是不是可以向现法人代表(原此项目经理)追究,退回房产,并赔偿一切损失?

其他 2009-06-18 05: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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