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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亲属16年为朋友担保十万,由于借款人因事没有及时偿还债务,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至今也没有偿还债务,在19年双方又重新签订了借条,亲属在借条上只写了一个名子,也没有写担保人,因之前借条写的是担保人,问下担保己超过三年,而且又重新写的借条,亲属只写了名字,是不是没有责任履行担保人的真任?

抵押担保 2020-09-08 14: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 担保人只对第一个合同负有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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