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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单位为一家国有企业,原主管局使用的办公楼是我公司86年出资建造的,2009年1月原主管单位搬迁至政府办公大楼,我公司提出产权归还要求,但是现在政府有关部门以1996年国有资产登记时已界定为政府资产为由不予归还,该办公楼政府未投资,我们的产权主张能否实现?请律给予解答。 附:有关申诉材料 (2)1987年,临沂地区编委批准,将供销科改为临沂市机械供销公司至今,其人员、财务、经营权一直是延续的,办公楼及附属设施建设过程中主管部门未实际出资 。 (3)1986年我公司投资在该处建成四层办公楼一栋,办公楼及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均由我公司出资,并始终在公司财务列账支出。该办公楼及附属设施实际占地8.12亩,建筑面积2034平方米,位于临沂市金雀山路75号,投入使用后一直由我公司和机械局共同管理和使用,其中我公司在该楼一楼办公,其他楼层由机械局使用,但相关税费均由我公司交纳。以上资料均有公司财务详单证明。

行政诉讼 2009-06-17 19: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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